資料來源:今周刊

小玲兩歲的寶貝兒子在一次墜樓意外中受傷嚴重,醫生搶救回他的生命,但是由於傷到脊椎,從此不良於行,而且頭部受損也造成聽力和視力的障礙。

 

兒子出院後,小玲辭掉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兒子,先生只是基層的公務員,要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和兒子的復健費用,只好下班再去開計程車,蠟燭兩頭燒,但是也沒有辦法。

 

小玲和先生都有很好的保險觀念,所以兒子出生15天可以買保險的時候,小玲就為兒子投保了,但因為99年保險法107條修正後,15歲以下兒童不能保死亡險,而且意外險都有額度的限制,所以小玲為兒子保到的意外險保障,是200萬的意外殘廢,一天3000元的意外住院,還有實支實付5萬元的意外醫療。

 

保險公司給付了住院和醫療費用約10萬元,還有因為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是屬於七級殘,保險給付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40,所以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是80萬元。

 

兒子變成這樣,總共領了保險給付90萬,醫療和復健都很燒錢,90萬很快就沒了,小玲不禁覺得幫小孩保險,有保跟沒保,好像差沒多少,效益不大。

 

她和先生的意外險都保了1,000萬元,若是發生同樣的狀況,至少也還可以領到400萬元,總是比較有幫助。但是因為曾經發生一次家長為了保險金謀殺兒女的案子,立法委員就認為家長若可以為兒女投保高額的意外險,就會謀殺兒女領保險金,為了預防道德風險,所以這些年來保險法修來修去就是要把兒童的保障修到很低。

 

立法委員腦袋裡到底裝什麼?這叫「因噎廢食」,吃飯嗆到一次,為了避免再嗆到,以後不要吃飯就好了。

 

現在車禍那麼多,就立法禁止開車吧。而且,為了保險金殺害父母的比為了保險金殺害子女的多,何不立法禁止子女幫父母投保?

 

因為這樣立法,所以沒辦法了,現在台灣的兒童真是不保險啊!家長們就自己多小心一點吧,而且想辦法多存點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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