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2010年6月份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2到6歲幼兒的幼稚園和托兒所等機構,整合為幼兒園),於今年1/1日起正式實施囉!

 

在新法裡對於幼兒園的設立、界定、教師配置都有所規定,對現有幼稚園和托兒所的換軌整合,也訂出規範。

 

公私立幼稚園、托兒所應該在新法上路後1年內申請完成改制,依照兒少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業務的私立托兒所,應該在2年內申請改制。

 

條文規定,對於2歲到3歲的幼幼班,每班以16人為限,8人以下者設置1名教保員、9人以上者設2人;3歲以上則每班以30人為限,每班15人以下者,應配置1名保育員、16人以上則應配置2人。

 

如果違反規定而且限期未改善,可處罰負責人新台幣3千到3萬元罰鍰,如果情節重大或處罰3次仍未改善,可減收、停止招生、停辦甚至廢止設立許可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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